>>您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财经第一线
企业广告缘何屡因侵犯知识产权“翻车”?
2022-05-24 09:19:59   
2022-05-24 09:19:59    来源:工人日报

  5月21日,小满当天,由刘德华出演的奥迪广告片在网上刷屏。然而,短视频博主“北大满哥”发布视频指责该广告片文案抄袭。此举引发舆论热议。

  5月22日,奥迪发布声明称,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相关各方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并称已责成创意代理公司处理。

  这不是第一起广告因侵权“翻车”的案例。近年来,各类企业广告频频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文案高度相似

  在“北大满哥”发布的视频中,详细对比了其旧作中的文案和奥迪广告宣传片中的文案,只有个别字句不同。

  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两个视频的文案高度相似,尤其是“北大满哥”的原创诗在广告片中被一字不差地使用。从著作权法来看,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如果事实和证据表明,“北大满哥”确系去年“小满”文案的著作权人,那么,涉事企业的广告和文案侵犯“北大满哥”文案的版权,毋庸置疑。

  在奥迪发出声明后,创意代理公司M&C Saatchi也回应称,在视频内容开发过程中,因公司奥迪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北大满哥”关于“小满”视频中文案内容,向涉事各方表示歉意,并承诺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原作者的损失。刘德华方面也发文称,对原创百分百尊重,个人深感遗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认为,一方面,负责制作广告文案的员工版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品牌方以及广告代理公司的内部审核机制不完善。

  对于涉事各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张洪波表示,根据广告商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广告的版权一般都归广告商。在这个事件中,广告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广告商应当为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经济赔偿等。广告商则可依据委托合同,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向其追偿损失。

  张洪波同时认为,不同于明星广告代言,刘德华仅是广告中的一个角色,从著作权法、广告法来看,没有依据让他担责。

  被侵犯的各种权利

  早在2018年,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两分钟短视频并发表。某自媒体将此视频用于传播并收取车企广告费。该自媒体被相关法院判定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5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

  近两年都是奥运年,一些企业的广告为了蹭热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去年,安徽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词汇作为宣传广告语。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该房地产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相关广告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相关报社罚款1万元。

  还有的公司广告打擦边球,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宣传楼盘的户外广告牌上,模特手拎一只印有某奢侈品牌字母及花型图案的提包。法院认为,其在巨幅广告中以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和夺目橙色突出该奢侈品牌包,提升楼盘品位,系故意利用奢侈品牌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益广告、商业广告都要尊重版权

  对于屡屡出现的广告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超认为,广告创意者创作意愿不强,宁愿去借鉴、拼凑网上现有的内容,甚至是直接抄袭、蹭热点,这是广告侵权屡禁不止的主观原因。

  一位文案从业人士吐槽说,在广告片的制作产业链中,文案承担着很重的创意任务,但薪酬相较商务、导演等来说,差距比较大,提成也较少。

  熊超表示,相关法律逐年完善,保护力度也在加大。但是广告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还有一个原因是,很多侵权案件都是以调解的方式去处理的,这减轻了当事人和司法部门的压力,但是大事化小或者用钱来解决问题,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不论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都应当尊重版权,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商业性质与否只是版权费用高低的一个考量因素。”张洪波表示。

  熊超认为,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平台都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关责任。(记者 杜鑫)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姚振国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