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返还原告陈某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依然拒不返还车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金凤区检察院按照“公诉为主、自诉为辅”诉讼引导机制,于2017年10月向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分局移交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相关材料,监督金凤区公安分局对此案进行侦查。2018年4月,金凤区法院对张某某作出有罪判决,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同年8月,受害人陈某提起刑事申诉,金凤区检察院通过检调对接、第三方介入、律师参与化解矛盾,案件息诉罢访。该案是银川市金凤区公、检、法联合开展打击拒执犯罪第一起案件,也是金凤区检察院第一起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实现一体化监督模式的案件。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且能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金凤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该院办理“拒执罪”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主要通过引入检调对接、律师参与化解、第三方介入机制,调解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案解事了。有力推动解决了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