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首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件进行宣判,3名福建长汀籍被告人以生产“洗洁精”为幌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的朋友“上官”(信息不详,未抓获)联系吴某某,称要在大武口区生产麻黄碱。吴某某和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上官”要进行生产麻黄碱的情况下,使用假冒身份证承租了大武口区隆湖六站某公司厂房,并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到大武口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从平罗县高速路口将制毒原料接送到石炭井某洗煤厂及大武口区隆湖某公司生产制毒物品,并在现场监工、做饭、开车接送货物。后公安机关在明水湖某库房中查获可疑制毒物品22桶净重730.45千克。经鉴定,从可疑制毒物品中抽检样品11份检测出麻黄碱含量平均值为11.83%,即麻黄碱含量86.41千克,伪麻黄碱含量平均值为12.94%,即伪麻黄碱含量为94.52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涂某某明知是制毒物品而生产,非法生产可疑制毒物品净重730.4千克,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涂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9万元,并对涉案工具、制毒物品予以没收。(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