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是准确评估我区“放管服”改革成效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计划》,动态收集并评估全区各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以此全面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动力和市场活力。
工作目标
围绕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的15项专项行动计划,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建立简便易行、指向明确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全区各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
通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客观分析我区营商环境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时总结提炼有益经验做法,推进各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动力和市场活力。
主要任务
确定调查对象
各职能部门协助本级统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上报符合调查要求的企业(工程项目)名录,自治区统计局审核确定调查样本。
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调查
数据来源及采集方法
调查数据来源为《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及15个行动计划中要求的各责任部门提供的审批记录,由各市、县(区)统计部门到各职能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填写。
各市、县(区)统计部门按照《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要求,对最终确定的调查样本进行现场登记、审核、录入、汇总,并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监测评价行动调查频率
每年开展2次监测评价。
审核报送要求
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在完成所有部门资料填报后(调查表加盖数据来源部门公章),将调查汇总结果与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公章后形成文件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估评价
根据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
评价方法
第三方参照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依据调查结果对各市、县(区)进行统一测算,最终形成各市、县(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的量化计分结果。
形成评价报告
根据监测评价和量化结果,自治区统计局指导第三方机构对营商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全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
保障措施
建立工作机制
全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由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政府办公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税务局、证监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自治区财政统筹协调,保障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所需经费。
自治区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监测行动顺利开展,具体组织各地开展监测,为第三方评估评价提供监测数据。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密切配合牵头部门,确保监测评价工作按时完成。
明确责任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要求,全面完整地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调查样本库,如实提供样本企业办理事项所涉及调查的审批记录,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完成报表填报工作。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同级相关单位的协调与组织工作,切实把评价工作落到实处,为开展监测评价工作提供保障。(记者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