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区为保护林业资源健康安全发展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
《办法》从监测预防、检疫控制、灾害除治、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宁夏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等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及时进行抚育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进行预防治理;及时清理火烧迹地,清除枯死木或者受损严重易遭受病虫侵害的过火林木。
《办法》同时规定,国内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业防治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单位或者个人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应当向自治区林业防治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法》对建设、电力、通信等单位绿化工程用苗木、调入含木质材料及木质包装产品等也做出了规定,还特别规定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或者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客户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运递。
据了解,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不仅要承担相关费用,将有可能受到300元至1万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吴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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