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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保护河湖资源 七大看点明确如何施行
2019-07-18 07:17:01   
2019-07-18 07:17:01    来源:新消息报

  超过5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有406条(含排水沟),总长度10120公里;常年水面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湖泊30个,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另有100余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零星分布于全区各地。塞上江南旧有名,这一组数字,充分说明了宁夏的河湖水域总体情况。 

  正因此,河湖是我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重要载体,其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对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7月1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地方性法规为我区河湖管理、生态保护保驾护航。

  看点1 职能划分

  《条例》明确,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看点2 河长湖长制

  根据《条例》,我区实施河长湖长制,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各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河长湖长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长湖长制各项工作。 

  河长湖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看点3 河湖管理保护名录制度

  自治区将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名录制度。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是实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条例》明确我区将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

  看点4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制度

  《条例》提出,自治区将实施统一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标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公布,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自治区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严格管控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同时,根据河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

  看点5 河湖生态评估制度

  根据《条例》,自治区将建立河湖生态评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评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湖生态评估结果作为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依据。

  看点6 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

  《条例》明确,自治区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合理设定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等指标,完善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监测设施,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公安、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对河湖实行动态监管,河湖跨行政区域的,应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界线,确保河湖相邻水域的管理保护相互衔接。

  看点7 河湖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和激励问责制

  我区将实行河湖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和激励问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造成损害的,《条例》明确,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河长湖长不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河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责。河长湖长制工作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记者 王宇菲)

【编辑】:杨丽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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