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我区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其中,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