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贺兰县常信乡某村村民王某带着自己12岁的孙女吕某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帮助。经调查得知,吕某父亲在其3岁时因病去世,之后其母黄某外出打工并改嫁,便将吕某留给奶奶王某照料,黄某每月支付部分生活费用,直到女儿上完小学一年级。2015年,黄某与王某因家庭承包土地发生矛盾,王某遂将孙女吕某转学回农村,协商无果后黄某对女儿生活、学习不管不问,再未探视至今。之后,村委会指定王某作为吕某的监护人,照顾其学习生活。随着王某年事渐长,无力承担孙女各项费用开支,无奈下,祖孙二人寻求法律援助帮忙讨要抚养费。
受理吕某的申请后,经审核相关材料,该中心指派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承办此案。胡律师积极履责,帮助固定相关证据,起草起诉书、调查走访村委会,了解黄某的经济状况,以王某为委托代理人,将黄某告上法庭。
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黄某向孩子支付自2015年1月份起至2019年2月份止的抚养费共计15000元,并自2019年3月1日起,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