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从职责与管理权限、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组织管理等方面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
《办法》结合政府“证照分离”改革最新要求,对审批环节及程序进行了简化,实行告知承诺制,增加了承诺书的内容,办理时间从45个工作日压缩为符合条件即办;改变了行政责任主体,将原人社部门一家管理,改革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人社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审批、监管责任分离,实现权力监督;下放了管理权限,将除中央驻宁单位和特种行业职业或工种培训审批等法规规定只能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自治区本级审批监管以外,将其余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区;依据市场准入改革精神,取消了注册资金限制等壁垒性规定;精简了申报材料,用承诺书代替了证明材料;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标准化办学,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明确依据。
《办法》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不少于5人的董(理)事会,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管理经历。学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实操场地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房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每个职业或工种应有持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应具有2名以上大专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具有2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办法》明确,对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承诺事项对照复核,对违反诚信原则承诺的学校给予相应处理处罚。加强“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引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生、开展培训活动,终止当年和次年政府补贴培训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宁夏日报记者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