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伟等十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伟及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