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本网推荐
银川中院对刘明友等14人涉恶案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019-03-12 07:04:06   
2019-03-12 07:04:06    来源:新消息报

  3月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夏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伟等十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伟及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王若英)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邵志权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