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记者获悉,北方民族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副厅级)李晓宁受贿案日前已宣判,被告人李晓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晓宁犯罪所得人民币6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李晓宁2016年3月25日因违纪被自治区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4月15日因违纪被国家民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级别降为正处级。李晓宁涉嫌受贿一案,系青铜峡市检察院在办理北方民族大学基建处基建科科长王建宁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经层报,宁夏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交由青铜峡市检察院办理。当日青铜峡市检察院进行初查,并对涉案人员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某供述了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李晓宁行贿的犯罪事实。立案前,李晓宁主动供述了其在担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主管后勤管理、基建外事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施工方张某某等人财物的事实。此案告破。
2017年6月6日,吴忠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李晓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某(另案处理)挂靠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等公司的资质在北方民族大学承揽工程。为了在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李晓宁的关照,张某某先后3次送给李晓宁50万元。此外,李晓宁还在其他3起受贿案中共计收受贿赂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时,李晓宁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记者 黄英)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联系方式
宁夏新闻网(www.nxnews.net)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互联网新闻中心 Copyright 2000-2012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47号宁夏日报新闻大厦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国务院新闻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06001号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宁)002号 公安网监备案编号:宁网安备640100002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宁ICP备050066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鹿璐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