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牟利铤而走险贩卖海洛因。11月19日,记者从灵武市检察院获悉,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马某批准逮捕。
2017年10月12日,张某给马某打电话,称想购买海洛因,2人约定在同心县韦州镇交易。当日下午,马某将2克海洛因在韦州镇交给张某并收取1100元。次日,张某又联系马某,说要购买30克海洛因,约定到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汽车站附近交易。马某将其藏于自家羊圈内的海洛因装在烟盒内,等待张某前来交易。张某先通过微信转账给马某1万元,并商定尾款在拿到货后支付。当日17时许,在张某和马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马某身上搜查出装在烟盒内的海洛因27.96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一时贪念,而立之年的马某断送了自己的大好青春。(记者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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