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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牌女孩”能否无理由退货?职业退货人或涉诈骗
2019-05-22 14:48:49   
2019-05-22 14:48:49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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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女子买18件衣服旅游后退货”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榜。随后,有媒体曝光了一群专做“退货”生意的淘宝“职业退货人”,通过互帮退货、买真退假、换账号退货等套路,动辄月入数万元。殊不知,他们利用规则的漏洞和“权利”的庇佑,已经从普通消费者沦为侵权人甚至罪犯。

  1 “试穿”与“吊牌女孩”行为不可同语

  前不久,宁波一位买家在某网店购买了18件衣服,“五一”小长假穿出去旅游后,又以“不喜欢”为由要求卖家退货。卖家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客服却做出了有利于买家的判断。卖家将此事曝光后,网友纷纷指责买家的不诚信行为,冠之以“吊牌女孩”。普通消费者不禁要问,“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真的是用来保护类似的“吊牌女孩”吗?

  2014年3月15日,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无理由退货条款,从法律上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部门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商品,同时规定了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自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确立了“七日内+商品完好=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商品完好”则是依据《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首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行办法》,普通消费者的“试穿”与“吊牌女孩”穿出去度假的行为不可同语。后者的行为如果造成商品受污、受损,可能产生足以影响二次销售的瑕疵,使商品价值受到较大贬损。因此,“吊牌女孩”的行为,违背了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可能会丧失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其次,即使淘宝客服作出了有利于买家的评定,卖家仍然可以提供证据,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卖家对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买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笔者在此提示电商卖家,在购物页面明确退换货注意事项,事先给予买家充分告知,固定证据,保存好聊天记录。卖家发货时做好标识,拍照留存,收货时仔细检查并拍照留证,增强证据意识。

  2 “职业退货人”可能从消费者成为诈骗犯

  2016年1月至10月,王某使用其购买的京东商城店铺、京东买家账号,利用商城购物运费险的规则漏洞,通过“刷单”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保险公司运费险赔偿金共1150余万元。法院判决王某犯保险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7年至2018年两年间,北京市法院审理了多起涉“职业退货人”的诈骗案件。多位“职业退货人”利用电商平台无理由退货机制,以购物后申请“退款不退货”或者使用同一退货快递单号多次虚假退货的方式,骗取货款及保险赔偿金。涉案金额以三万至五万元居多,执行刑罚自适用缓刑到10余年有期徒刑均有。

  这些拥有丰富网购经验的消费者,通过QQ群加入到众多的“职业退货人”群,名曰“退款不退货”,有些需要付费才能入群。这些QQ群中,充斥着教人如何互帮退货、买真退假、换账号退货的群主和群友。他们不断寻找着可以成功实践“退款不退货”的店铺链接和商品,利用网络平台对于商家的管理规则和投保的退货运费险漏洞,一次次成功地拿到货款或骗取运费险。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首先,“职业退货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货款、骗取运费险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如果他们对卖家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卖家财物的行为,可能还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其次,群主和群友们如果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可能触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后,依据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的“群主责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信息发布。在“职业退货人”群中,群主鼓励发布或放任违法犯罪信息肆意泛滥的行为,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起到辅助作用。一旦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被认定为帮助实施犯罪,则成为了从犯,依据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也提醒电商买家,作为消费者应在法律限度内行使权利,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因自利行为走上诈骗道路。同时,消费者也应拒绝他人利诱,防止成为不法者的犯罪工具。

  3 如何终结“职业退货”

  终结“吊牌女孩”穿“霸王衣”,终结“职业退货人”骗取货款甚至运费险的行为,需要各方齐力。

  首先,消费者应提高道德自觉。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规范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道德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滥用权利,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害他人利益时,同样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商家应守法自律。“职业退货人”的欺诈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是众多商家息事宁人自保的结果。因此,商家应革除自身的不当行为,挺起腰板,对“职业退货人”说不!同时,现行法律规范对于电商平台责任规定得较为全面,为了减少自身损失,电商平台只能对卖家严加约束,如淘宝售假的“三振出局”规则。严格的平台管理,使众多商家惧怕“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人”等。然而实践中,很多“职业退货人”利用的是退货机制“一单多退”或退货运费险的规则性漏洞,打时间差的技术性漏洞,骗取货款、运费。因此,电商平台在严格律他的同时,应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漏洞,实时关注异常订单和异常买家,公平决断,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

  最后,完善法律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2014年国家立法增加无理由退货条款,是基于电商平台无序竞争的行业背景,为增加法律条文可操作性,规定的条款较为简单、原则化,注重效率。而今,电商平台梯队已经初步形成,竞争相对有序,交易场景日益多样化。2017年国家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便是对原则性条文的细化,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只有各方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使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秦鹏博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编辑】:马楠
【责任编辑】: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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