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郑某某为无业青年。2017年12月28日,两人商量进行盗窃,经密谋后,许某某先去兴庆区某电商配送中心踩点,做盗窃准备。2018年1月2日许某某用手机在某商城下订单,购买10部苹果手机,选取了货到付款的方式取货,并将收货地址标明为所踩点的电商配送中心配送辖区内的某小区。次日14时许,电商快递员工给许某某打电话告知其10部手机已经到站让其取货,许某某以不在银川为由让配送站暂为保管。1月4日3时许,许某某按照事先约定,与郑某某二人手持撬棒撬开该电商配送站的大门,郑某某在外放哨,许某某进入配送站内将其网上订购的10部苹果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变卖。
案发后,许某某在家人的规劝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走的手机价值91880元。 (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