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李某向原告灵武市产权产籍管理所申请廉租住房,经审核,李某符合申请灵武市廉租住房条件,原告遂将某小区一套54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分配由李某租住,租赁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年底,经银川市审计局审计,李某已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工商登记显示其出资500万元,占50%的股权。灵武市产权产籍管理所认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李某已不具备继续租住廉租房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李某提前返还房屋。近日,灵武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针对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申请租住。廉租房系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种形式,取得廉租房的人员应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规定的条件。根据《灵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经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经审计部门审查,李某已在工商登记为某公司股东,出资额500万元,不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条件,因此,灵武市产权产籍管理所主张李某提前返还廉租住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