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零下15摄氏度,平罗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外出执行一起交付财产案。
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是宁夏金丝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为平罗县增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院执行工作就是拆除2台钢管燃气锅炉及辅机设备,交付给申请人。确保现场执行环境安全无误后,执行法官向随行的拆除涉案锅炉的专业技术人员发出拆除命令,拆除之后再交付给申请人。
2011年9月28日,原告金丝路公司与被告增瑞汽车公司签订《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增瑞汽车公司向金丝路公司订购原装进口“美国烈骑”钢管燃气锅炉共2台及辅机设备,用于该公司办公楼和宾馆的采暖;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金丝路公司按照约定向增瑞汽车公司交付并安装燃气锅炉共2台及辅机设备,原告自认被告支付设备款21万元,剩下20万元被告未付。由于被告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金丝路公司于2016年7月向平罗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锅炉供货及安装合同》,返还锅炉设备一套。
法院审理后判决增瑞汽车公司返还金丝路公司位于平罗县城109国道旁边增瑞汽车公司院内的燃气锅炉2台及辅机设备。判决生效后,金丝路公司向平罗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增瑞汽车公司办公地点大门紧锁,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不知去向,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踪无法确定,平罗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2台钢管燃气锅炉及辅机设备现场拆除并返还申请行人。当天上午,执行法官将2台锅炉交付给了申请人。(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