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执行干警,没想到你们能跑这么远执行案件,更没想到真能把我的大货车成功执行回来。”日前,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在青海格尔木领到由海原县法院交付的执行车辆后感激地说。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半挂牵引车一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给付义务,赵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查明,涉案车辆系李某某从赵某某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而来。2016年7月24日,李某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境内运送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货物所有人任某某于2016年8月向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车辆遂被查封、扣押于格尔木市某大型停车场内。随后,任某某向西藏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堆龙德庆法院判决确定由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货物所有人损失10.5万元。
2019年4月13日,由海原县主管副院长带队,执行局负责人及2名干警前往拉萨、格尔木执行本案。因执行标的在格尔木,执行干警一行4人驾驶警车星夜兼程到达格尔木核实车辆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坐飞机直达拉萨。到达拉萨后,执行干警忍着强烈的高原反应,在初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多次与当地法院沟通、协商,当地法院终于同意将车辆交付海原县法院执行,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带着证明文件,执行干警一行又赶赴格尔木,在格尔木市法院的协助下,成功将涉案车辆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为此次执结画上圆满句号。
(翟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