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耐心调解,让我感受到法律的温暖!”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徐某感激地对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
徐某自2001年1月在某学校担任炊事员工作,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1年,徐某年满60周岁。2018年11月,学校口头宣布辞退徐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加倍赔偿金、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合计15万余元。学校认为徐某年满60岁之后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徐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学校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并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徐某及该学校均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二审主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因该学校系财政拨款单位,对调解工作没有自主权,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主办法官积极联系学校的主管单位进行沟通,希望能考虑徐某为学校工作多年且在徐某退休前学校确实未为徐某缴纳社保的实际,能给徐某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时积极与徐某联系,释法析理,引导徐某积极与学校协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学校补偿徐某2.3万元。
近年来,石嘴山中院积极发挥柔性司法的力量,传递司法的温度,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温暖。(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郑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