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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律师:双休日加班认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2017-10-12 10:15:00   来源:宁夏法治报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起,汪先生在银川市某家家居用品公司从事售后服务。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汪先生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频繁外地出差对汪先生来说成为常事。2017年3月,汪先生报销差旅费,向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双休日出差能否算为加班。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已包含加班费。汪先生对公司这样的解释表示不满意,遂向银川市总工会寻求帮助,总工会回答,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出差补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资。

  【律师答疑】双休日加班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双休日加班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间要件和事实要件,即在双休日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此时认定劳动者加班是毋庸置疑的,用人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是,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两倍工资应对其在双休日工作的实施提供证据证实。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则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仅支付必要的出差补助费即可。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 苏玲丽 律师解答)

【编辑】:王霞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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