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刘某某原来是同事,两人谈起对象后,便同居在一起。双方同居期间,刘某甲于2016年3月生育一子刘某乙。后来,两个人的关系处不下去了,刘某甲起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抚养费,但刘某某否认与刘某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法院对外委托某鉴定中心就刘某某与刘某乙是否存在生物遗传学上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某肯定是刘某乙的亲生父亲,刘某甲肯定是刘某乙的亲生母亲。刘某甲称从刘某乙出生后,刘某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
【裁判要旨】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结论及刘某甲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刘某某系刘某乙的父亲,刘某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鉴于刘某乙尚处于哺乳阶段,法院判决由其母亲刘某甲抚养,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结合双方收入情况、生活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刘某乙的实际生活所需情况,判决刘某某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刘某乙抚养费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官寄语】
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转变,现在中国社会的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不断增长,非婚生子女也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社会问题,其上户难,入学难,生活无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就非婚生子女而言,他们是无辜的群体,他们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记者 张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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