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线】2016年1月,B公司与A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B公司向某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以及利息。但早在2015年A公司就以现金方式收购B公司80%的股权,也就是说B公司成了A公司的子公司。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与B公司虽为母子公司,但A公司却难以实际掌控B公司。此案中,小股东作为管理层以公司名义对大股东提起诉讼固然能增加了小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对于大股东而言,失去了在公司内部以股东会资本多数、董事会人头多数决策的权利,而只能被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从而会产生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种种尴尬。对于此类问题建议有两种方法能够避免此类尴尬,其一A公司可以管控好B公司的公章,其二是公司章程可以对提起诉讼的公司章程如何避免子公司诉母公司主体进行明确规定。
【律师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或仲裁的决策主体,其在列举股东会职权以及董事会职权时也并未提及到诉讼或仲裁的决策主体是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内部事务。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此类内容,“公司提起以下诉讼或仲裁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第一,发生争议的标的额达到某数额或比例以上。第二,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之间存在母子关系或其他控制关系的另一方。第三,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关系公司重大利益的另一方。”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种种尴尬。(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 苏玲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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