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烤吧深夜不提供食物,王某、李某、赵某打伤店员,离开后又再次返回打砸店铺。11月22日记者获悉,经永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永宁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6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在永宁县闽宁镇一烤吧吃饭,因时间太晚不能上餐,王某与店员吴某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吴某,赵某见状也殴打吴某。王某在离开时撞在烤吧内玻璃墙上致头部受伤,被朋友孙某送往闽宁镇卫生院进行包扎。包扎后孙某准备送王某等人回家,王某提出去砸烧烤店,李某、赵某附和同意,孙某劝说未果。
3时许,3人返回烤吧,将已上锁的玻璃门砸破,进入烤吧将电视机、点歌机、监控主机、钢化玻璃茶几等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8410元。同年12月28日,永宁县公安局在李某经营的餐厅内将其抓获。今年1月10日,王某到永宁县公安局投案。3月23日,赵某到永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王某、李某、赵某赔偿烤吧经营者马某2.5万元并取得谅解。吴某放弃赔偿要求。 (樊卓妮 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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