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首付,某某手机拿回家!”“分期零利息,某某电脑提回家!”近期,网贷分期业务火热,由此而来的矛盾纠纷也不断涌现。今年11月,灵武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原告深圳某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的追偿权纠纷一案,案件标的5000余元。
据介绍,王某于2016年9月27日签署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表》,申请向杭州某互联网金额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投资借款,用于在灵武市一家手机店购买手机,价值3798元。借款人申请商品借款金额为3498元,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10月27日,共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期还款金额为354元。同日,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若借款人在某一笔期款到期90天后仍未清偿的,本合同终止,借款人应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后杭州某互联网金额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将原告借款中的商品借款3498元支付给手机商户,将借款管理费2176.46元支付给了原告,出借人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王某并未偿还任何一笔借款,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16日代被告向出借人偿还了该笔借款,总计6056.68元。受理案件之后,经调查得知,王某在购买手机的时候19岁,根据合同的约定,价值3000余元的手机,经过分期后价值增加至6000余元。虽然每期的分期款项不多,但是随着分期次数的增加,利息及相应的管理费也会递增,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王某本来是为了减轻压力,实际却增加了经济压力。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大家:当事人选择分期付款是自由的,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决定分期的时候,一定要衡量自身的能力,根据自身的能力去选择合适的分期次数;其次,在签署分期借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内容,因为签署了合同就要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负责。另外,签署分期借款合同后,就要诚信还款,按期还款,尽管现在一般的互联网借贷平台没有像银行一样的征信体系,将欠款不还的客户,拉入黑名单,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正在建立,抱有侥幸心理不会长远。(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