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50余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财物和租赁费,这个案子咋执行?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现场各算各账解难题。
当天,法官执行宁夏三和日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日升公司)与宁夏鑫宝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商贸公司)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两件合同纠纷案件。考虑到案件的执行结果对双方都有切身利害关系,法院决定两案合并执行。
2016年3月,三和日升公司与鑫宝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三和日升公司将部分厂房、设备等租给鑫宝商贸公司使用,租赁期三年。协议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纠纷,于2016年12月28日就欠款事宜签订顶账协议。
2017年1月,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三和日升公司将鑫宝商贸公司告上法庭。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石嘴山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鑫宝商贸公司除属于自己的财产外,将其使用三和日升公司的办公室、宿舍及煤场交还三和日升公司;鑫宝商贸公司支付三和日升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使用费和液碱款等合计48.7万余元,诉讼费相互按照判决进行分担。
今年8月,三和日升公司申请惠农区法院强制执行鑫宝商贸公司执行款50多万元。9月26日,鑫宝商贸公司申请惠农区法院执行三和日升公司向其返还相关物品并支付场地租赁费74437元。
执行现场,惠农区法院执行人员对返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清单,由双方公司确认,交付给申请人,限期由鑫宝商贸公司自行搬离。(记者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