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获准成立的企业,并不等于可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进行集资。群众在获悉借贷投资信息时,应初步了解企业成立的时间、规模等,参照同行业内大型企业的经营情况、利润率等,再进行理性的判断。”6月3日,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再次向社会发出预警,提醒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筑牢防范非法集资“防火墙”。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获悉,2018年,我区5000多名群众被非法集资坑害,损失共计8.2亿元。
“对于亲戚朋友介绍、推介的投资行为,要考量资金是否能够保障安全、有关项目是否合法合规,而不是仅仅出于对亲朋的信任。”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先以高于银行几倍、几十倍的息率回报为诱饵,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及时如数兑付利息,以此煽动、诱惑大量公众“积极”参与集资,其中一部分先得利者继而会加大投资,并力邀亲朋好友参与投资,致使犯罪分子能在短时间内聚敛大量集资款。因此在向自己不熟悉的对象出借资金或投资时,切忌倾囊相授。要充分认识到出借或投资周期短,并不等于资金安全系数高。对于认为确实想有出借或投资必要的,可以要求对方或者推荐人提供合法确实的抵押或担保。
高额回报是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为了最大化地获取资金,往往以投资者名下证件齐全的公司名义对外集资,与投资人签订所谓的《协议书》《担保书》《抵押书》等,采用散发传单、手机短信、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形式,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行大规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社会公众应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自担意识,无论是网络借贷还是实体经济的借贷,高回报必定转嫁为借贷方的高成本。如果一个企业所在行业的利润率不足以达到或超过其承诺的回报率,那么出借或投资的资金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于没有任何实体支撑的借贷或投资,公众尤其需要高度警惕。
对此警方提醒,谨慎对待以发放投资理财宣传册、赠送柴米油盐等形式的各类宣传活动,不要轻易参加所谓的推介会,不可轻信所谓的项目前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般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上亿元。
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非法集资案的受骗群体中,中老年人占大多数,由于这部分人群手中掌握着较多的闲散资金,渴望进行高回报投资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已成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受害群体。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类案件已呈现向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拓展的形势,部分白领、个体业主也因加入所谓“高额返利”投资理财、P2P等项目而导致上当受骗。(记者 李锦 刘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