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宁夏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根据7月1日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机动车占用盲道、损毁无障碍设施等行为将被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新规明确了违反无障碍设施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施工单位在无障碍设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建设单位未对无障碍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明确了占用无障碍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机动车占用盲道或者其他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等问题,规定机动车占用盲道停放或者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惠媛 马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