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2月24日19时许,杨某某酒后在兴庆区解放街和友爱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处乘坐开往通贵镇的中巴车,途中以售票员乱收费、不给其安排座位为由辱骂驾驶员,并且辱骂、殴打售票员。在中巴车行驶过程中,杨某某不听其他乘客劝阻,两次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置乘坐该车的数十名乘客生命安全于危险境地。杨某某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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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