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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干活时意外受伤    雇主怎样赔偿?
2019-10-10 06:54:08   
2019-10-10 06:54:08    来源:新消息报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6月份,家住贺兰县洪广镇的康相民(化名)被赵林海(化名)临时雇到其承揽的水渠边割草,一个多月的合作相当顺利。同年底,赵林海又雇康相民割草,却没想这一次竟然出了事故。“啥都顾及到了,可还是出了事儿。”赵林海的儿子赵峰(化名)无奈地说,出于安全考虑,他当时告知康相民割草的地方冰面较薄,让其叫上附近的另一名雇员前往别处割草。谁知,就在康相民离开时,由于割草机噪音大,雇员王伟(化名)未能听到,在转身时手中正使用的割草机不慎割到康相民左脚脚后跟处。康相民被送医后,经医院诊断,左外踝开放性骨折、左跟腱开放性断裂,住院治疗共计70天。2018年2月27日,因左跟腱断裂术后伤口感染,康相民又在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该院诊断为左后踝部伤口感染、左跟腱感染坏死。尽管赵林海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但56岁的康相民受伤后因没有拿到赔偿,决定向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案件解析

  2019年3月,贺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核通过了康相民的申请,指派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王立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 

  “我是在为他提供割草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康相民向律师王立娟说着自己的诉求。2019年3月14日,康相民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赵林海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3729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同年6月17日,赵林海在贺兰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辩称,康相民向法庭隐瞒了自身存在的过错行为,而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诱因,损失应当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在事故发生后,他也积极垫付了对方的住院医疗费,另在康相民出院时又支付了3800元。赵林海认为,作为雇佣劳务方,他对康相民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该案中,法院认为康相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按照赵林海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的,而受雇的其他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给康相民造成损失,雇主赵林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康相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缺乏安全意识,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林海支付康相民赔偿共计60618元,扣减已垫付43939元,再支付赔偿款16679元;驳回康相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长达近两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李辉)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姚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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