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至灵武某公路一处交叉路口时,为躲避前方事故车辆,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内的妻子李某被甩出车外遭丈夫驾驶的货车碾轧身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11月20日,灵武市法院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这件事发生在2018年夏季的一天。事发后,张某及李某的父母将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灵武市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及李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时,保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即受害人为车上人员时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1万元内承担责任,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张某在李某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上道路行驶,且遇路面障碍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结合本案,死者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交通事故发生瞬间被甩出车外,脱离了本车,其发生事故的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李某不再是车内人员。李某被甩出车外后被该车碾轧致死,而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近日,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记者 王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