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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筑市场下月试行“黑名单”管理
四种情形将被“拉黑”
2019-01-17 17:17:00   
2019-01-17 17:17:00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记者1月17日从自治区住建厅获悉,《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起施行,严重违反建筑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据悉,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包括我区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5000余家,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我区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将按“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罚、谁列入”原则,将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黑名单”。同时,各级住建部门还将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据介绍,“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列入“黑名单”后,各级住建部门将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自治区住建厅将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将“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宁夏”。
  各级住建部门将列入“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对在工作中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我区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关信息并填写信息采集表。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三)申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列入“黑名单”行为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听取申诉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在收到申诉书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列入。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事实得到有效整改,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的,经原列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抄送“信用(中国)宁夏”。(记者 王宇菲)

【编辑】:王雪玲
【责任编辑】:贺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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