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要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科研才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近日,银川市印发了《银川市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制度的方式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科研诚信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银川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分别牵头负责银川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和文化、教育、卫生健康、出版传媒、国资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统筹管理和建设工作,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
同时,银川市委宣传部、银川市科技局还分别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受理举报、核查认定、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责,一经发现,立即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项目、担任评审专家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其在市属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依托银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科研领域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记者 李鲲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