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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当“在法治之下”
2018-10-15 06:19:44   
2018-10-15 06:19:44    来源:宁夏日报

  抓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具体工作的实施者,我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区的方向、道路和进度。

  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

  唯有内心尊崇法治,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才能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才能做到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先考虑是否合法。

  一旦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工作中就难免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么“法无授权皆可为”,凡事都是自己说了算,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政策抓工作;要么,“法定职责不必为”,即便是职责之内的事也推三阻四、任性胡为。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有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不为、“有明文规定必须为”的不推卸,当是基本原则。只有心中有这根“弦”,才不会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屡屡“跑偏”。当然,杜绝“跑偏”,防止权力任性,一方面,有赖于领导干部自身理念、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和处罚,比如权力清单的落实落地。两方面都下功夫,“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才能真正成为现实。(严霜剑)

【编辑】:姚振国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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