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12月30日电(记者 任玮)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获悉,宁夏已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水资源税。此举旨在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用水需求,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宁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保持原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要素基本不变,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平稳转换。将已经征收的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增加用水负担。
同时,宁夏将适当提高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取用水和高耗水特种行业税额标准,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倒逼纳税人提高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调整优化用水结构。对地下水超采区(限采区)取用地下水,将在地下水水资源税征收分类标准基础上加一倍计征,严重超采区加两倍计征。
另外,宁夏水资源税改革还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将对取用污水处理的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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