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倪金凤)8月14日,记者从银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的建筑垃圾拉运和管理模式与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营造“优美、舒适、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从源头治理建筑垃圾运输中的扬尘、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创新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推行建筑垃圾管理“拉运法人化、运输密闭化、行程可塑化”制度,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对条例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银川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会议批准,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6章37条,从建筑垃圾扬尘污染源头治理,运输单位企业化、专业化,简化审批手续等方面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所采取的措施予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施工工地内的防尘抑尘措施进行了细化,要求更为严格;
巩固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新举措,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化、专业化运行模式。满足办公场所、经营设施以及专业运输车辆等条件的企业,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车辆专用牌照,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同时还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名单,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拉运;
简化审批程序,将原来需要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分别到各个县(市、区)城管和公安部门办理的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准运手续合并,统一由所在地城管部门受理,城管、公安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城管部门发放审批结果,大大的简化了程序,实现了一趟办理;
规范了装修垃圾的处置,产生人对所产生的装修垃圾要袋装收集、定点投放,不得随意倾倒。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则应当在辖区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组织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