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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度宁夏影视剧本孵化工程作品征集工作启动
立项作品最高可获10万元扶持资金
2018-12-18 20:12:20   
2018-12-18 20:12:20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洲) 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出《关于实施2018-2019年度自治区影视剧本孵化工程的通知》,从即日起,启动实施2018-2019年度自治区影视剧本孵化工程,公开向社会征集电影、电视剧剧本。
  据了解,此次影视剧本孵化工程征集重点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大时间节点,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反映中国人民、宁夏人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崇德向善、匡正扬善、勤劳节俭等传统美德;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道德模范和平民英雄,讴歌人间真情,歌颂奉献精神;反映中华民族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斗争历史,讴歌中华儿女不屈不挠、英勇抗争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反映宁夏重大题材、时代精神,体现宁夏地域文化,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城乡发生的历史性巨变以及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工程等的作品。影视剧本孵化工程项目支持范围主要为尚未拍摄的优秀影视剧本,包括电影故事片、电影动画片、电影纪录片,电视连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影视剧本孵化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项目应当以宣传宁夏为主题,并具有重大影响力。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著作权所有者。
  据介绍,项目申报资料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立项扶持的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扶持资金。

  链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影视剧本孵化工程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我区影视工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区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加快形成影视剧精品创作生产的良好局面,同时,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党100周年储备一批重点影视作品,结合实际,制定影视剧本孵化工程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大力扶持影视编剧创作出更多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富有时代气息,体现宁夏特色的影视剧本。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以宁夏地域特色文化为依托,推出一批影视剧本精品,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重点选题方向
  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大时间节点,谋划创作、推动项目,努力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
  扶持项目题材不限,选题方向如下:
  1.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反映中国人民、宁夏人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崇德向善、匡正扬善、勤劳节俭等传统美德,讲好中国故事,彰显中国精神。
  2.反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道德模范和平民英雄,刻画敢为人先、勇于进取、创新发展、坚守良知、辛勤工作、默默奉献等各行各业普通岗位上做出不平凡业绩的普通人物,讴歌人间真情,歌颂奉献精神。
  3.反映中华民族艰苦卓绝、可歌可泣的斗争历史,讴歌中华儿女不屈不挠、英勇抗争的爱国主义精神。反映我国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历史传统、地域文化,讴歌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思想和精神。
  4.反映重大现实或历史题材,特别是反映宁夏重大题材、时代精神,体现宁夏地域文化,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宁夏城乡发生的历史性巨变以及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工程等。
  三、申报范围和主体
  1.影视剧本孵化工程项目支持的范围,主要为尚未拍摄的优秀影视剧本,包括电影故事片、电影动画片、电影纪录片,电视连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每两年根据实际,确定具体的跟踪扶持项目。
  2.影视剧本孵化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单位或个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项目应当以宣传宁夏为主题,并具有重大影响力。
  3.申请扶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项目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分属多家单位(或个人)时,由第一权益人提出申请。
  四、项目申报事宜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布征集通知,组织指导五市党委宣传部、市文联、自治区有关单位开展征集申报。
  2.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向五市党委宣传部申报项目;区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申报项目。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做好本部门申报工作。
  3.在自治区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就职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在市县(区)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职的个人,由所在地级市党委宣传部推荐上报;无固定单位或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个人,向自治区文联对口文艺家协会申报。
  4.推荐单位接收申报后,要认真遴选,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各市党委宣传部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个,自治区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可推荐项目1个,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文联等文艺创作主管部门或联络部门推荐的项目不超过3个。
  5.项目申报需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说明创作计划,提供项目故事大纲(不少于2500字)及故事梗概、创作时限安排等。
  五、评审及立项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复核,进行初步筛选,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自治区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意义、可行性、思想性等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2.根据项目评审小组意见,并结合实际,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确定立项扶持项目。
  3.对立项扶持的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拨付每个项目扶持资金5-10万,主要用于项目编剧多种形式深入生活、搜集素材,创作或修改完善影视剧本,提升剧本质量。
  六、管理和实施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与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创作单位(个人)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推荐单位告知作品的创作进展和完成情况。
  2.项目资助经费从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经费中列支,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创作项目直接所需的费用,包括调研、采风、资料搜集、剧本创作等费用。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酌情作如下处理:通报批评;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项目在实施中需要对原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凡终止的项目,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5.资助项目完成后,经推荐单位初审提出意见,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项目鉴定组组织验收。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允许项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加工,重新进行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未完成予以撤销,并责令退还全部资助经费。
  6.获资助的影视剧本付诸拍摄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依据有关规定,择优给予影视剧拍摄扶持。

【编辑】:杨洲
【责任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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