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3月29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军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军利用担任永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灵武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灵武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企业发展、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万元、英镑1万(约合人民币9.5241万元)、欧元0.4万(约合人民币3.530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建军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43万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5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犯罪数额巨大。其归案后如实交待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真诚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建军的违法所得52.0543万元,已追缴并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