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8月22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制定印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扫黑除恶线索摸排报送核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扫黑除恶线索摸排、核查、移交、办理、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线索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规定》包含七章25条,分别规定了扫黑除恶线索登记、审核、移送、核查、跟踪督办、归档、报送、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收集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对线索管理实行逐条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签名备查制度。
《规定》指出,线索登记要按照全国扫黑办、自治区扫黑办尽量去除的要求进行分析研判。各院收到举报线索,要指定专人对线索进行初核,并提出初步处理的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提出后,应由三人组成的线索核查小组审核并经扫黑办主任审签,根据情况予以移送、转办、交办或核查处理。核查工作需自接到线索次日起20天内完毕,对于因客观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核查相关线索的,要出具未能核查的说明。各院对转办、移交的线索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线索核查进展情况,督促办理单位按时核查完毕,并记录在案、成册归档。
《规定》要求,各院对各类线索要认真统计,对群众举报、行业部门发现转交、上级交办、本院自行摸排、移送当地扫黑办等各类线索数据、各类线索占比情况、查办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对线索应排查而未排查,造成严重后果和一定社会影响的;排查出的线索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瞒报、漏报、迟报线索,致使涉黑涉恶势力蔓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保密规定,致使线索来源、内容等有关信息泄露,举报人受到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具备问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的,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的,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 财物的,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