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1月30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上获悉,根据我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在前期安排3000万元资金基础上,自治区财政预算再安排1亿元,并统筹中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补助资金,设立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疫情防控。
为既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又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制定了《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所需,重点使用范围包括:对疫病患者实行免费诊疗,由政府承担、自治区财政兜底保障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专用设备物资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资金;自治区对市县补助资金;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审定的其他资金。
为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同时,《办法》明确,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