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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机关两起案例入选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2022-01-25 17:26:51   
2022-01-25 17:26:51    来源: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行洪安全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在厘清各自职责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基本案情】

  宁夏平罗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天河湾湿地公园”)占地面积9300亩,是珍贵野生鱼类和迁移鸟类重要栖息地。2007年以来,天河湾湿地公园存在非法占用生态湿地经营农家乐、圈地养殖、私自开挖鱼塘等问题,严重破坏天河湾湿地生态,同时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罗县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平罗县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查明天河湾湿地公园内有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2.4万㎡,不但影响黄河行洪安全,且其中建筑规模最大的“鹏源山庄”紧邻候鸟繁衍栖息地,其经营活动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渠口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9年5月17日,平罗县院依法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整改,但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主体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其中两家经营户投资近千万且持有政府建设旅游度假村的批复,抵触情绪较大,加之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截至同年7月,尚有1.4万㎡建筑物未拆除。为推进案件整改进度,平罗县院主动向县党委汇报,县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整改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任务。2020年4月20日,平罗县政府在给予7家经营户适当经济补偿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整治天河湾湿地公园违法问题。

  2020年6月,平罗县院对天河湾湿地公园整治效果开展“回头看”,确认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退回湿地面积32273.38㎡,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天河湾湿地公园对于保障黄河宁夏平罗段行洪安全、湿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湿地公园内违法经营主体系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户对黄河湿地整治抵触情绪较大。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等部门因职责交叉、缺少统筹协调,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致使天河湾湿地公园内的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多次与行政机关磋商,提升执法监管保护合力,推动天河湾湿地公园内长期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宁夏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水资源保护 违规取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节水控水监管职责,解决辖区“小泵站”违规取水问题,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中宁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干旱带,降水稀少、水资源紧缺,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河。该县石空、白马、鸣沙、舟塔4个乡镇用于灌溉7万余亩农田的11处取用水工程均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无用水计量装置、取水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超量取水、随意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黄河水资源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宁县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检察机关对全县30余处扬水泵站、排水泵站进行了排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抽水泵站负责人、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辖区内石空镇等4个乡镇11处取水工程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因取水泵站分布在黄河干流,部分乡镇认为泵站监管职责仅属水务部门,故未依法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同时,中宁县水务局简单认为取缔或关停泵站,将影响农业生产灌溉,故该局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1年9月16日、17日,中宁县院分别向中宁县水务局、中宁县石空镇等4个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黄河干流(中宁段)水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用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进行监管;对拟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或许可后,方能施工建设使用,确保黄河流域水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水务局高度重视,联合4个乡镇政府对11处违规取水工程现场察看违法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开展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截至2021年11月10日,涉案11处取水工程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

  2021年12月,中宁县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目前,涉案取水工程已全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中宁县水务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对辖区内黄河干流水资源“取、用、护”进行全程监管,黄河干流中宁段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已经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对黄河水资源取之有规、用之有度才是对黄河最好的保护。黄河干流取水工程涉及主管部门多,职责职能存在交叉,协同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进行治理,对“小泵站”取水用水由无序向有序引导,由违法向依法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灌溉模式由粗放漫灌向精细节约方式转换,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胡俊
【责任编辑】:尤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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