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服务承诺

  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事项

   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其它相关行政法规赋予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不断整顿规范辖区烟草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申请人申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办理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免收办证费和工本费。

  三、对变更、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人申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手续,免收变更、注销一切费用。

  四、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烟草专卖局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1、严禁不出示证件执法或单人执法;2、严禁打人骂人和侮辱、刁难管理对象;3、严禁配备警械执法检查;4、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扣物品或检查非经营场所;5、严禁索要、收受管理对象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6、严禁酒后执法或驾驶车辆。

  五、举报电话:0951—5044216 504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