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服务承诺
一、价格(收费)审定的受理
1、依法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和调定价(费)规定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本部门根据权限范围,对符合国家法规及相关政策等规定的申请,按规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反馈告知申请人。
3、经营者或有关部门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审定收费的申请之前,到本局咨询有关事宜,相关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手续和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4、本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和认证;对重大项目的价格制定或调整,实行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按照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定价水平、幅度、范围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6、价费制定或调整的主要文件在《宁夏价格信息网》上及时公告。
二、价格检查及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
1、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开展全区价格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2、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按价格举报规定的时限办结;对属于批转的价格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批转。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向举报或投诉者作出解释。
3、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服务工作
在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协调、咨询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真实、及时的原则。开展价格鉴证认证业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客观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工作人员行为
1、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2、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廉政承诺
一、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工作程序办事,不以权谋私,不损害群众利益。
二、认真调研,客观核实成本,多方征求意见,秉公制定价费政策,做到科学、公开、公正、透明。
三、不收受与公务有关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拒绝不了的,上缴纪检部门。公务接待不超标准,不搞非公务公款吃喝。
四、价格监督检查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处罚公正合法。
五、价格工作人员不参与公费支付的各种娱乐活动。
六、要“慎权、慎独、慎微”,不滥交友,管住自己,管好八小时以外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