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升道路通行效率,降低行车安全隐患,全力做好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查获的客车超员进行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守规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一: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8月31日10时27分,马某某驾驶宁AYX**2号牌小型轿车超员,核定人员5人,实载人员6员,超员率20%,在青铜峡市立马公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给予马某某罚款200元,记分6分。
案例二: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9月2日06时55分,董某某驾驶宁A15**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核定人员7人,实载人员8员,超员率14.3%,在青铜峡市京拉线1260公里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给予董某某罚款200元,记分3分。
案例三: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9月2日06时40分,刘某某驾驶宁A9B**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核定人员9人,实载人员10员,超员率11.1%,在青铜峡市京拉线1260公里3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给予刘某某罚款200元,记分3分。
案例四:
★简要违法情况:2020年9月2日17时52分,杨某某驾驶宁AB2**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超员,核定人员7人,实载人员8员,超员率14.3%,在青铜峡市立马公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200元,记分3分。
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