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春节前夕辖区道路交通形势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月22日至25日凌晨,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加大周末酒驾、醉驾整治力度,为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1月22日22时55分,刘某某驾驶宁A6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丰庆路与习岗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2日22时55分,刘某某驾驶宁A6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丰庆路与习岗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2日23时01分,马某驾驶宁A0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桃源路与习岗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2日23时16分,张某驾驶宁A1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桃源路与习岗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2日23时40分,马某某驾驶宁A5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丰庆路与东胜巷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00时07分,赵某驾驶宁AG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丰庆路与习岗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01时31分,高某驾驶宁AR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富兴北街月湖名邸西区门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01时51分,朱某驾驶宁AGXXXL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银河路与银才巷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02时34分,马某驾驶宁AJ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朔方北街与光明巷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3日02时42分,李某驾驶宁AV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朔方北街与光明巷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4日23时58分,韩某某驾驶宁蒙L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利民路与桃林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5日00时25分,王某驾驶宁宁A8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利民路与桃林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6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月25日00时51分,常某驾驶宁宁A5XXXX号车辆行驶至贺兰县利民路与桃林街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贺兰交警大队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