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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惜!宁夏交警曝光1月份六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 警示曝光
2021-02-25 16:22:13   
2021-02-25 16:22:13    来源:宁夏交警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区公安交管部门持续通过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严查交通违法、规范通行秩序、广泛宣传引导等各项工作措施,有效维护全区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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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

  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

  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梳理了2021年1月份

  发生的6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警示警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1日10时55分许,马某仓驾驶宁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K1260+380路段(吴忠市辖区)处时,因车辆故障停放于高速公路第一车道内。11时许,刘某博驾驶宁AY号牌小型轿车(搭乘李某兰、撒某梅、马某英、马某雁4人)行驶至上述路段时,与宁A7号牌车辆追尾相撞。事故造成宁AY号牌车辆乘车人李某兰当场死亡,乘车人撒某梅、马某英、马某雁受伤,宁AY号牌车辆驾驶员刘某博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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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宁AY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刘某博过度疲劳仍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此事故中有过错;宁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某仓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在此事故中有过错。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刘某博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仓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兰、撒某梅、马某英、马某雁均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3日5时24分许,柳某军饮酒后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曹某、解某强),沿银川市同心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沈阳快速路交叉路口时冲入沈阳快速路,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柳某军、王某、曹某、解某强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6时许死亡。经对驾驶人柳某军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19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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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驾驶人柳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柳某军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王某、曹某、解某强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面包车,沿344国道灵武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商店门前处,将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党某某撞倒,造成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党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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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驾驶人杨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经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避让,且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人党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杨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党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7日23时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银巴线35公里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加工厂门前路段(银川市西夏区辖区)时,与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验,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34mg/mL,达到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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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驾驶人任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任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9日15时许,买某驾驶宁C号牌微型轿车(搭乘李某国、马某龙),沿灵武市灵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郝家桥镇团结村村道交叉路口北侧50米处时,遇袁某棚驾驶宁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灵泾路由南向北迎面驶来,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国、马某龙当场死亡,买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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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驾驶人买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驾驶人袁某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买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袁某棚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国无责任;乘车人马某龙无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26日18时37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巴线(3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平吉堡乳香花园小区西门路段时,遇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巴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向东横穿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成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原因分析

  驾驶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驾驶人成某某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示意突然猛拐,且非机动车未开启转向灯,亦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成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宁夏交警提示:交通出行,安全第一!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拒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危险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分心驾驶、违法停车、超员超载等;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切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编辑】:韩太召
【责任编辑】:韩太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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