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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交警总队曝光近期9起交通事故案例
2022-06-30 22:26:05   
2022-06-30 22:26:05    来源:宁夏交警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除隐患、防事故、护民生”集中攻坚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梳理了近期全区查处的9起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2年6月2日20时许,赵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隆湖大道恒大纺织厂向南20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寇某某家的牲畜(牛)发生碰撞,致牛死亡,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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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寇某某无过错行为。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赵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寇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4日10时许,金某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客车沿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灵水街路口时,车头部位与同方向车道前方俞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俞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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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追尾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俞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4日9时许,马思某驾驶宁A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固原市原州区开城街道路段处掉头时,与沿开城街道由南向北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宁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相撞后宁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撞向开城街道马啟某家围墙、房屋、铡草机、铁水罐及大门,造成当事人马思某轻微受伤(未系安全带)、马啟某家围墙、房屋、铡草机、铁水罐及大门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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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马思某违法掉头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马思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丁某某、马啟某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0日12时许,姜某某驾驶宁D号牌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青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峁山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张志某驾驶的宁D号牌小型轿车(搭乘张雅某)相撞,造成姜某某、张志某、张雅某(未系安全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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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姜某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志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7日8时许,张某驾驶宁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红寺堡区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泉中心学校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33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刘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所幸两辆机动车上的驾乘人员均系好安全带,无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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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违反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的行为违反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六

  ★简要案情:2022年6月3日22时许,拜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固原市泾源县兴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水街T型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撞倒路边树木后又撞倒路沿下停放的两辆宁D号牌小型轿车,造成树木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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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拜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七

  ★简要案情:2022年6月3日0时许,张某驾驶宁E号牌小型轿车,沿中宁县富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育才路交叉路口向西50米路段处时,车辆驶入道路中间将道路隔离护栏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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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发生且发生后逃逸,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八

  ★简要案情:2022年5月20日15时许,韩某驾驶宁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马某某、杨某及虎某某),沿中宁县宁新工业园区一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三纵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三纵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范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韩某及宁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马某某、杨某、虎某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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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韩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处,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大;当事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行驶至事发路口处时,未确保自身行车安全,其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过错作用较小。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韩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范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杨某、虎某某无责任。

  案例九

  ★简要案情:2022年6月10日17时许,李某某驾驶宁B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京青线(G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惠农区京青线与华谊大道路口南5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左转弯孔某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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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某在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孔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宁夏交警)

【编辑】:张纡
【责任编辑】:张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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