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20日上午8时25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牌的小型客车,沿贺兰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贺兰山中路与满城北街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贺兰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仲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宁A牌的小型客车右前部位与电动自行车受损、仲某的鞋和安全帽受损以及仲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责任认定】
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仲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转弯车辆行进路口时或经过斑马线时,应当减速注意观察,优先礼让行人,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金凤区交警一大队 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