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盐池县盐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盐池县综合执法局门口处向左变道时,与同向行驶由邹某驾驶行驶至该处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手机受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经过交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