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需要,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