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中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甲、王某等人涉恶案件依法公开进行宣判。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龚甲纠集被告人王某、龚乙等17人,在中宁县枣园后山、渠口后山、碱沟山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大肆敛财。并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伙同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1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甲经常纠集被告人王某、龚乙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大肆敛财,并暴力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龚甲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龚乙接受被告人龚甲的领导、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龚甲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4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期,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记者 王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