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2019 -> 扫黑除恶宁夏在行动(新) -> 媒体聚焦
辽宁东港宋氏兄弟涉黑案53名被告人获刑
2020-01-14 10:54:31   
2020-01-14 10:54: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宋琦、宋鹏等53名被告人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行贿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宋鹏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510万元、没收财产200万元;其余51名被告人均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琦利用辽宁省东港市地处沿海及中朝边境的地缘优势,陆续纠集被告人宋鹏、宋瑛、王永发、孙利永、林治刚等人形成层级明确、人员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欺行霸市,在该行业及地域内逐渐形成强势地位,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此后,被告人宋琦、宋鹏二人以兄弟亲情、合作经营为纽带,先后成立宝华、鲲鹏集团等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了以宋琦为组织、领导者,宋鹏、孙利永为骨干成员,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无视国法,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辽宁省东港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东港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宋琦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领导者及其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贿罪、赌博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骗购外汇罪等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黄艳辉 严怡娜 通讯员 崔明洁)

【编辑】:杜爱虹
【责任编辑】:杨兆莲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0-2018 NXNEW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宜居路156号 邮编:750001 新闻热线:0951-5029811 传真:0951-5029812  合作洽谈:0951-603178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64120170001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908244号
新闻出版总署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署)网出证(宁)字第008号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050号
工信部ICP备案编号: 宁ICP备10000675号-4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060004
法律顾问:言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9511100,15109519190